(1)利用廢棄建筑混凝土和廢棄磚石生產粗細骨料,可用于生產相應強度等級的混凝土、砂漿或制備諸如砌塊、墻板、地磚等建材制品。粗細骨料添加固化類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層。
(2)利用廢磚瓦生產骨料,可用于生產再生磚、砌塊、墻板、地磚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樁基填料、地基基礎等。
(4)對于廢棄木材類建筑垃圾,尚未明顯破壞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損嚴重的木質構件可作為木質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紙等。
(5)廢棄路面瀝青混合料可按適當比例直接用于再生瀝青混凝土。
(6)廢棄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廢鋼材、廢鋼筋及其他廢金屬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爐加工。
(8)廢玻璃、廢塑料、廢陶瓷等建筑垃圾視情況區別利用。
給料機、顎式破碎機、反擊式制砂機,風選機、除鐵器
運送來的建筑廢料首先進行分揀,經分揀后可破碎物料進入振動篩,由初級篩分設備將其分為兩部分,篩上粗料送入反擊式破碎機進一步破碎,破碎后的物料經磁力除鐵器除去塊狀鐵質物質。破碎后的物料還可被分成不同用途、不同粒徑無機混合集料,如德國在固定式的建筑廢料回收處理工廠中按照德國標準DIN4226的要求將回收的建筑廢料加工成0~32mm、0~45mm、0~65mm的無機混合集料,并可提供用于特殊需要場合的、有要求級配的顆粒狀集料,如O~8mm、8~16mm、16~32mm的級配集料等。
1.便于綜合管理,有完整的生產、生活設施體系,對保護環境有綜合治理條件,可有效控制生產成本;
2.一次安裝調試,即可連續生產,又節省了因移動場地所花費的調整時間;
3.有充足的備品、備件庫,能滿足連續生產的需要。
通過對建筑垃圾分類分級破碎、篩分,生產出可取代天然砂石的骨料。其中部分骨料作為企業深加工原材料,配合企業自行生產的水泥,用以生產預拌砂漿、水泥混合材、墻板及構件等產品,剩余部分作為商品骨料銷往混凝土攪拌站、預拌砂漿站、公路地基回填等。風選出的粉料和泥土供給建材廠家生產砌塊和園林部門作為綠化用土。